2024年有变化,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06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350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带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广应用,推动高精尖产业能级跃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进行修订,形成《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名反馈意见。意见反馈表(附件2)须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特定邮箱。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5点。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88827034;010-55577930(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附件: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合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带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广应用,推动高精尖产业能级跃升,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是指:创新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型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究取得的,技术先进,产权明晰,可靠性高,节能环保,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四条【负责主体】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培育工作组,共同形成《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创新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社会组织,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服务业领域范围,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生产过程符合节能减排要求,新产品新服务应达到现行有效的标准;
(三)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前三年)取得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高端装备产品在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取得发明专利权,产权归属明晰;
(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技术成熟、可靠性高,符合国家和本市对技术研发、产品服务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
(五)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或比同类技术产品服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六)每家申请单位在同一批《推荐目录》征集中最多可申报5项。
第六条【支持程序】 《推荐目录》的形成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荐目录申请书》;
2.申报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证明申报项目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及其执行标准自主声明公开的相关材料、针对申报项目采用技术标准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相关认证证书等证明申报项目质量可靠性的相关材料;
4.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销售合同(技术合同)和发票,所获荣誉、技术应用证明或应用案例证明、技术研究报告、服务资质证明等。
(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工作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工作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目录》。
(五)工作组将拟《推荐目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工作组核实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工作组发布《推荐目录》,为《推荐目录》项目颁发证书。
(七)对工作组成员单位遴选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包括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型医疗器械、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支持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首轮流片支持项目等直接纳入《推荐目录》。
第七条【目录有效期】 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自发布《推荐目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责任承担】 申请单位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申请单位列入《推荐目录》的资格。根据社会评价、信用核查、用户反馈意见等情况对已纳入《推荐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进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可靠性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资格的单位,工作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梯队培育】对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国内(国际)首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统称为首创产品),给予首次进入市场政策支持。
(一)国际首创产品:在基础原理、技术路线、性能指标等方面取得重大发现和突破,填补国际上该领域产品空白;
或在现有国际同行业对标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实现国际领先,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革命性的引领作用。
(二)国内首创产品:在国内率先实现基础原理、技术路线、性能指标等方面重大创新,填补国内该领域产品空白;或在现有国内同行业对标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实现国内领先,对提升该领域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条【政策支持】纳入《推荐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可重点给予场景建设、推广应用、保险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
(一)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验证熟化与迭代升级提供场景条件。
(二)加强宣传推广服务,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发布、推介及供需对接,推动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创新主体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加强保险补贴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补贴支持,降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创新及应用风险。
(四)加强政府采购应用,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化采购中优先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关于推动中关村首创产品市场应用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20〕3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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